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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问题汇总,财务必看!

文章发布于:2022-06-09 10:23:12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否不申请退税

  • 私车公用的加油费能否税前扣除

  • 10月预缴时可否加计扣除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01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否不申请退税


Q: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比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少5000多元,请问我公司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


A: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你公司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及时申请退税。




02


私车公用的加油费能否税前扣除


Q:

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生产企业,2022年与员工签订了私有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在车辆因公使用期间的相关加油费由我公司负担,请问我公司因此负担的加油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5月26日在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作为天津企业,租赁员工的车辆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加油费,在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3


10月预缴时可否加计扣除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Q:

我单位是一家企业,按季申报,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了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2022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否就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综上,你公司在2022年10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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