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要做到,高效理赔轻松享!
文章发布于:2020-10-20 18:15:29
案例
2020年8月,刘某因神经性头痛、高血压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家属代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调查核实,发现刘某存在投保前因“脑梗死、高血压”多次住院治疗;同时核实到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客户刘某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公司书面通知客户,此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不承担保险责任,拒绝给付本次理赔金,保单解除,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客户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相关情况,对于已有疾病,保险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处理,给出相应核保结论。
若您在投保时处于何种原因未做到如实告知或遗漏告知,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在保单承保后,您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