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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罚,发票违法行为最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已施行!

文章发布于:2022-06-09 10:21:05

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免不了要跟各种发票打交道,企业一旦遇到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时,着实会让我们财务人员头疼不已。因为虚开发票往往会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近日就有上市公司因虚开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了。结合具体案例以及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向各位读者朋友详细的说一说虚开发票问题,跟您提个醒儿~




1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税处罚案件



近日,上市公司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涉税违法事实如下: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2017年承建龙熹嘉苑商住小区2号-10号楼、地下车库及附属配套工程和通力大厦5、6层西域公路办公室装修工程、云岭翠谷三期1号-3号楼工程,因施工需要购买相关材料,合计开具了3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材料商单位和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对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了列支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对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拟处以40000元罚款。 

无独有偶,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在2021年度,也有多家上司公司因虚开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


千年珠宝

涉税处罚案件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珠宝”)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千年珠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江西省某两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合计194,040,717.62元发票,税额25,225,292.38元,非法获利262,803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千年珠宝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没收其上述违法所得262,803元,并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 



3


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税处罚案件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因陈晖团队为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公司根据陈晖团队提供的信息向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款项并取得了其开具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经检查认定公司在未直接与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了陈晖提供的11份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陈晖非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对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11份的行为处罚款40,000.00元。



4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涉税案件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1  

2012年至2013年,清远楚江在与天津定时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13,609,418.89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元。造成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72,188.38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80,055,405.81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违法事实2  

2011年至2014年清远楚江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并已申报销售收入。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426,339.28元,税额合计1,432,477.69元。 
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清远楚江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定时公司取得的8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清远楚江已于2019年10月10日自行转出进项税额13,609,418.89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72,188.38元。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30,385,245.45元,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49,670,160.3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远楚江少缴所属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缴所属期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2,659,666.12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3月12日起对清远楚江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清远楚江于2012年至2013年与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13,609,418.89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元。清远楚江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已超出五年期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看完上述4个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案例后,可能有很多读者朋友会提出一些疑问,例如,什么是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刑事立案追责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承担哪些严重的法律后果?接下来,为各位读者朋友们一一解答: 

问题1.什么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2.虚开发票刑事立案追责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就涉及多项与发票违法行为有关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新标准已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具体如下: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问题3.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承担哪些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相关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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