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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11种连带责任

文章发布于:2024-04-19 14:59:09


1


纵向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条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要点


股东有逃避债务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股东,对象是公司的债权人。


案例分享


经典案例:建筑公司老板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条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详见:这些情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要点


股东利用两个以上的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关联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各关联公司,对象是其他任一关联公司的债权人。


案例分享


经典案例:公司无力偿债,关联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公司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条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要点


本款适用主体既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股东,对象是公司债权人,且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独立负有举证义务。

4


公司成立之前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理解要点


本款规定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设立时的股东,对象是相关交易中的债权人。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理解要点


认缴的注册资本已届出资期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其未出资本息为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7


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要点


1.本条适用主体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五十三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人员,承担责任金额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对象是公司;


3.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金额为抽逃出资本息,承担方式是返还给公司;


4.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金额为抽逃出资本息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孰低,承担方式是向公司债权人赔偿。

8


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要点


1.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已届实缴出资期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2.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如公司有不能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方追偿债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9


控股股东、实控人与董事、高管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要点


公司董事或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管从事前述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


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1


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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